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在其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俗称“两高一密”人员。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竞业限制滥用乱象,安装工等普通劳动者被当作“两高一密”人员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表现形式:许多企业不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泛化地与大部分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如切割和安装工业皮带的安装工、负责协调现场生产工作的车间主管、外贸业务员、钢琴培训教师等,这些普通岗位员工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两高一密”人员,却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产生原因: 企业签约成本低且目的不纯:用人单位签约竞业限制协议的成本极低,很多企业直接从网上下载模板。部分企业将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控制甚至压榨员工的手段,试图以此约束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行为,将其作为和劳动者谈判的筹码,而非真正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界定模糊:法律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定边界规定不够清晰,用人单位得以随意划定竞业限制范围,将大量普通员工纳入其中。 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者在签这类协议的时候,虽能隐约预估其对自己未来的影响,但迫于失业压力,只能无奈签署。此外,劳动者通常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后果认识不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带来后果: 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对于陷入竞业限制纠纷的劳动者而言,如果败诉,可能面临就业停滞,不得不去从事自己不擅长的行业。如安装工陈亮若败诉,可能无法再从事熟悉的安装工作,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增加劳动者经济负担: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如外贸业务员刘晓明,按协议若违反竞业限制,需向公司一次性赔付3倍年薪的违约金,合计20多万元,这对普通劳动者来说是巨大的经济负担。 阻碍市场人才流动:大量普通劳动者被纳入竞业限制范围,使得优质劳动力歇业或被迫转行,限制了市场的人才流动,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竞争。相关案例:宽带安装工赵某入职于某公司,从事家庭宽带装运维工作,公司要求其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及附件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相关内容。赵某离职后入职另一家公司从事相同工作,被原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赵某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改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赵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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