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表现
在执法司法中,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主要体现为一些执法司法机关出于自身利益(如经济利益、政绩利益等)的考量,而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进行执法司法活动。
例如,个别地方的执法部门对企业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以罚代管,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是为了获取罚款收入,这就滥用了法律赋予的管辖权。
对法治秩序的破坏
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平等性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违背了这些原则。
从合法性角度看,这种行为往往没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事,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受损。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执法司法人员可能会突破法定的管辖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从公正性和平等性来说,它会造成对不同主体的不公平对待。那些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某种利益关联或者能够满足其趋利需求的主体可能会得到特殊对待,而其他主体则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破坏了法治秩序。
对营商环境的破坏
对于市场主体(企业等)而言,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会让市场主体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
企业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突然面临不合理的执法司法干预,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因为担心地方执法司法的随意性而不敢进行新的投资或者扩大生产规模,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进而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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